从两部法律看中共法律的本质:统治与奴役人民的工具

作者:张磊 编辑:吕聪

最近,中国陆续通过了几部即将实施的法律。
在我看来,其中最值得关注、也与普通人切身利益关系最大的,是《国防动员法》和《医疗保障法》。
这两部法律看似一个涉及国防,一个涉及医疗,彼此毫不相关,但如果放在一起观察,却能看到一个共同趋势:国家权力正在越来越深入地介入个人财产、社会资源、医疗保障、信息传播乃至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。
一、《国防动员法》:不断扩大的国家动员权
近年来,随着习近平对军队高层持续整肃,其对军队的控制进一步加强。其野心想要统一台湾并不断制造台海局势高度紧张的背景下,如果未来发生战争,中共需要动员的显然不仅不止是军队,而是整个社会。
现代战争需要车辆、企业、能源、通信、数据、交通、物资以及大量社会资源。因此,要提高战时动员能力,首先就必须在法律上扩大国家的动员权限。
因此新版《国防动员法》的一些变化值得高度警惕。
例如,国防动员所涉及的情形,从过去强调国家安全受到威胁,进一步延伸到“国家发展利益受到威胁”。“国家安全”尚有相对明确的边界,而“发展利益”的含义则宽泛得多,可以涉及经济、贸易、能源、产业链乃至国际竞争。
这意味着,未来如果中国与其他国家发生严重的经济、贸易或战略冲突,这些矛盾是否也可能被纳入所谓“国家发展利益受到威胁”的框架,并成为扩大国防动员的重要依据?
这正是值得警惕之处。
与此同时,新版法律还将过去对民用资源的“征用”,扩展为“征收、征用”;过去所称的“其他物资”,也调整为“其他资源”。
几个字的变化,背后却意味着适用范围的扩大。
“物资”通常指车辆、设备、粮食和实物,而“资源”的概念显然更加宽泛。企业能力、设施、土地、技术、数据以及其他能够服务于国防动员的社会资源,都可能被纳入其中。
新法还进一步涉及国防动员所需的数据、信息收集以及动员状态下的信息传播管理。
换句话说,一旦进入国防动员状态,国家不仅可以调动军队,还可以更加深入地介入和控制社会资源、企业运行、个人财产、数据和信息传播。
符合条件的公民,还依法负有承担国防勤务的义务。
问题就在这里:
如果国家可以决定是否发动战争,可以征收征用社会资源,也可以要求公民承担国防义务,而普通公民却缺乏真正参与重大国家决策的制度渠道,那么所谓“国家利益”,很容易最终演变成权力要求人民服从的理由。
二、《医疗保障法》:义务不断明确,公平问题依然存在
再来看《医疗保障法》。
医疗保障与每一个家庭都直接相关。
随着法律进一步明确参保责任,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:
既然国家要求公民承担医保缴费义务,那么是否也应该承担同等明确的责任,保证医保制度公平、透明和有效运行?
中国正在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。
与此同时,“总加速师”正不断背离现代文明,开历史倒车,经济持续下行,就业和居民收入面临困难,而需要长期使用医保和医疗服务的人却越来越多。
这意味着医保基金未来必然承受更大的压力。
但现实问题是,医保体系本身仍存在不少结构性矛盾。
首先是医保基金的透明度和监管问题。
近年来,各地不断查处医保骗保、虚假诊疗、药械回扣和医疗腐败案件。仅2024年、2025年,共追回的医保基金就达到五百亿元以上规模。
追回的钱越多,一方面说明监管有所加强,另一方面也说明医保资金被违规使用的问题并非个别现象。
这自然会引出一个问题:
已经查出来的有这么多,还有多少没有被发现?
对于普通缴费者而言,他们能够看到的是每年的缴费通知,却很难真正了解医保基金如何运行、如何分配、哪些机构获得了资金,以及违规使用后究竟由谁承担责任。
如果缴费义务能够通过法律强制落实,那么基金运行的公开透明也应该成为同样严格的法律责任。
三、医疗保障为什么仍然存在明显分层?
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另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,就是不同群体、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待遇差异。
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同;
不同地区的报销标准不同;
不同等级医院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也不同。
以我所在农村家庭最常见的情况为例:
在我父母在乡镇卫生院看病,报销比例大致在75%;进入县级、市级医院后,个人承担比例在65%;但到了省级大型医院我们能报销承担的比例最多就只有55%。
于是便出现一种现实困境:
病情越严重,越需要更好的医院;医院级别越高,家庭承担的医疗成本反而越大。
对于收入有限的家庭而言,小病或许还能承担,但真正遭遇重病时,医疗保障却不足以解除家庭的经济压力。
与此同时,中国长期存在干部医疗、特殊医疗保障以及所谓“高干病房”等制度安排。
一些高级干部能够享受到的医疗资源、专家条件和保障水平,与普通居民显然并不完全处于同一层级。
因此,真正值得追问的并不是“该不该参加医保”,而是:
既然缴费强调人人有责,那么医疗保障为什么不能更加公平?
法律要求人民承担义务并不困难,真正困难的是让权利也得到平等保障。
四、纸面上的平等与现实中的权利
中国宪法明确规定:
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”
同时也规定:
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。”
这些原则本身没有问题。
真正的问题在于,它们能否在现实中得到有效保障。
中国各地都有公安机关、法院、纪委以及信访部门,理论上已经建立了一套庞大的行政、司法和监督体系。
然而现实中,仍然有大量群众在地方问题得不到解决之后,不得不层层上访,甚至前往北京寻求解决。
这说明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:
有法律,不等于有法治;有权利条文,也不等于权利能够真正实现。
五、真正的问题是:法律究竟约束谁?
《国防动员法》和《医疗保障法》分别涉及完全不同的领域,但背后反映出的逻辑却十分相似:
当国家需要社会承担责任时,法律往往规定得越来越具体;
而当公民要求限制政府权力、实现权利平等时,相关保障却远没有那么有力。
谁制定法律?谁解释法律?谁监督法律执行?当掌握权力的人违法时,又由谁真正追究他们的责任?
如果人民只能服从法律,却无法通过真正有效的政治制度改变立法者、监督执政者和制约公权力,那么法律最终就很容易从保护人民的工具,变成维持权力秩序的工具。
结语
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,应当是保障公民权利、限制公共权力,而不是不断扩大国家控制社会的范围。
在我看来,中共现行政治体制下最大的问题,正是权力缺乏真正独立而有效的制约。
只有当人民拥有真实的选择权、监督权和问责权,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才不会只停留在纸面上。
当法律越来越强调人民应当承担什么,却无法同等有力地保证人民能够监督政府、追究权力责任,那么所谓“依法治国”就变成“依法统治奴役人民”。

张磊
2026年9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