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姜俊良 编辑:吕聪
各位朋友,大家好。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个法律与常识的问题:在什么情况下,一桩持续了十八年、涉案高达两千五百五十二万的“惊天大诈骗”,竟然连一个去派出所报案的受害人都找不到?
这就是正在西安碑林区发生的真实案件。六十九岁的高全福牧师、妻子庞羽和同工唐秉义,正面临诈骗罪的起诉。检方指控的两千五百多万犯罪金额,全部来自西安锡安之光教会从二零零八年至今,信徒们自愿拿出的宗教奉献。
我们不需要翻阅深奥的法典,用最普通的生活常识,就能看穿这个指控的荒诞。
刑法里构成诈骗罪,必须有骗子虚构事实,且受害人因被骗而交出钱财。可在这起案子里,受害人是谁?信徒捐出每一分钱时,都清楚知道钱是用来租场地、维持教会运转和慈惠互助的。给钱的人心甘情愿,收钱的人专款专用。当所有捐款人都说自己没被骗,检方却按着大家的头说:不,你们被骗了整整十八年。这难道不是对公民基本意愿的强行代表吗?
更荒谬的是“追溯十八年”的算法。两千五百多万平摊到十八年、数百位信徒身上,不过是每人每月百十来块的日常捐献。世上有哪个骗子,会用十八年光阴兢兢业业地为大家提供精神牧养,直到自己六十九岁满头白发,才突然露出骗子的真面目?把十八年账目拉通计算,唯一的目的,就是凑够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,好对一位古稀老人提出十二到十三年的重刑建议。
说到底,为什么非要用“诈骗”定罪?因为宪法写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,起诉书上没法直接写“信仰罪”。当直接打压在法理上走不通时,把神圣的奉献污名化为诈骗赃款,就成了最省事的工具。
但这种做法彻底击穿了法律的底线。如果今天自愿的教会奉献能被定为诈骗,那么明天民间的公益捐款、朋友间的众筹互助,是不是只要把年份拉得够长,都能随时被冠以诈骗之名?当法律条文被如此随意揉捏,没有人是安全的。
目前,这起案件的详细信息已正式递交国际人权机构备案。我们今天呼吁立即释放高全福牧师、庞羽和唐秉义,撤销荒谬指控,保障律师会见权,不仅是为了声援三位基督徒,更是为了捍卫一个最底线的常识:自愿的给予不叫被骗,虔诚的信仰绝不是犯罪。




